介入因素对刑法因果关系判定的影响 -以“侯某交通肇事案”为例

«——【·案例摘要·】——»

2015年12月28日晚零时许,N市出租车司机赵某驾驶本田出租车行驶在N市中南大道上招客,经过转弯处时,一名男子(侯某,某公司驾驶员)向其招手示意,想要乘车,赵某随即靠边停下。

侯某将身旁一名老人抱进出租车后排,赵某见老人浑身是血且已陷入昏迷状态,便询问侯某,侯某回答是自己闯红灯不慎将老人撞伤,并请求赵某立即赶往N市第一人民医院。

大概一刻钟后,当出租车行驶至方正大道时(离医院仅十分钟车程),侯某以附近有朋友,可以找其帮忙为由,让赵某停车等候,赵某同意并靠边停车。侯某下车后心想司机应该会将老人送医院抢救,便偷偷溜走。

半小时后,赵某见侯某并未返回,且时间已过凌晨一点,便认为侯某已经逃跑,因害怕承担责任,又见街上并无行人,赵某就将老人抱出出租车,抛弃于路边,随即驾车离去。第二天清晨行人发现老人尸体,经鉴定老人是由于室外温度过低而冻死。

«——【·案例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侯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但并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在于:老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由侯某的逃逸行为所造成的,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肇事者侯某不小心撞伤老人后将老人扶上出租车并告知司机赵某将老人送至医院抢救,在侯某看来按照常理出租车司机必定会将老人送至医院,即使自己中途下车老人也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因此出租车司机赵某将老人抛弃于路边这一介入因素是十分异常的,并且是赵某的抛弃行为最终导致了老人因室外温度过低而冻死,因此不能将老人的死亡结果归属于肇事者侯某的逃逸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侯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理由在于:老人的死亡结果是由侯某的逃逸行为所导致的,二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该观点认为是侯某的肇事并逃逸的行为具有导致老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尽管老人最终因出租车司机赵某的抛弃行为而冻死路边,但是由于侯某的肇事行为使得老人因受伤而无法动弹,缺乏自救的基本条件,不可否认侯某的行为对老人的死亡结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力,因此侯某的逃逸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案释法·】——»

赵某的抛弃行为属于介入因素的范畴

根据法理部分的分析,我们知道介入因素包含独立性、介入性以及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实质作用这几个特征。据此可以对出租车司机赵某的抛弃行为做出评价。

首先,赵某将老人抛弃这一行为与肇事司机侯某的逃逸行为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不属于肇事司机侯某逃逸行为的一个助力因素,其独立于先行行为,符合介入因素的独立性特征;

其次,肇事司机侯某的肇事逃逸行为在先,赵某将老人抛弃后老人最终冻死路边,赵某的抛弃行为在侯某的先行行为与老人的最终死亡之间这一时间段内发挥了作用,符合介入因素的介入性特征;

最后,无论出租车司机赵某是否有救助老人的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而言,老人在出租车内处于一个较为温暖和安全的环境,其将老人搬离出租车的行为对老人最终的冻死这一结果发挥了实质性的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无需讨论该作用的大小,因此赵某的行为符合介入因素的第三个特征,应当将其归入介入因素的范畴。

赵某的抛弃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

肇事司机侯某将老人放入出租车内,与车外严寒的天气相比此时老人已经处于一个相对温暖和安全的环境,而赵某将老人搬出出租车弃于路边的行为,可以视为是将老人从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转移到危险的环境中去,使老人处于寒冷而又无人照料的境地,可以看出赵某对老人最终的死亡起到了一个推进的作用,因此其抛弃行为并不属于不作为。

此外,当时的赵某已经认识到老人伤重的事实,也对凌晨行人稀少、天气寒冷的环境有所认知,而从其抛弃行为可以看出赵某担心自身受到牵连,害怕承担责任的心理,因此赵某认识到老人可能会因伤重死亡或因天气寒冷而冻死这一结果,仍然将其抛弃于车外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

侯某的逃逸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首先,侯某的先行行为与出租车司机赵某的介入行为对最终老人死亡这一结果所发挥的作用力大小难以判定,老人最终因天气寒冷而冻死,其死亡是由于赵某将其抛弃于出租车外而直接导致,但如若没有侯某的肇事逃逸行为,老人不会因受伤而无法动弹,也不会因缺乏救助而冻死路边,他们二者的行为均对老人的死亡发挥了作用力。

其次,出租车司机在侯某逃逸后再将老人弃于车外是否属于异常情况,我们很难采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认定,出租车司机遇上伤重患者通常情况下会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助,但考虑到其因害怕承担责任或怕惹麻烦,也存在将伤者弃于路边的可能性,那么对司机这一行为是否异常进行评价是较为困难的。

而采用新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将会使该问题迎刃而解。首先要明确肇事者侯某逃逸时是否具有主观罪过。

在本案中,侯某下车时心存侥幸认为出租车司机赵某应当会将伤重老人送往医院抢救,可见其认识到老人伤重的事实,同时也对当时的天气情况有所认知,但其认为司机应该会将老人送医,可以避免老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并最终逃逸。

因此我们至少可以将侯某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明确了侯某的主观罪过后,紧接着要对肇事者侯某的逃逸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侯某将老人撞伤,导致老人无法动弹,而侯某的逃逸行为也使得老人因伤势过重失去了最基本的自救能力,最终导致老人冻死,其逃逸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符合自然法则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最后,需要对存在出租车司机赵某的抛弃行为这一介入因素的情形下导致老人死亡这一结果是否为侯某认识或应该认识并为之控制或应该控制进行判断。

从本案案情描述中可以看出,侯某对司机赵某将老人送医的行为是心存侥幸的,侯某希望最终老人能送医,但其也应当认识到也可能发生司机不及时送医老人缺少救助而死亡的结果,而侯某当时是可以通过继续留在出租车上将老人送至医院进行抢救而避免老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即老人的死亡在侯某的控制范围之内。

因此,侯某的逃逸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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